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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財務資格限額將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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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十三日)宣布,法律援助的財務資格限額將由二○○七年六月十五日起上調。

  政府發言人解釋,任何人士如要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資格,其可動用財務資源不得超過法律援助條例所訂明的限額。

  他說:「政府每年檢討該限額,以計及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從而維持限額的實際價值。」

  發言人補充:「為了反映最近一次的檢討中錄得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百分之2.5的升幅,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將由158,300元上調至162,300元,此限額亦同時適用於刑事法律援助。至於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相應限額,則由439,800元上調至450,800元。」

  「政府亦會同時就法律援助受助人須繳付的分擔費用表作出相應修訂。」

  政府在作出上述修訂前已諮詢法律援助服務局及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經修訂的財務資格限額及法律援助受助人須繳付的分擔費用表,將載於法律援助署的網頁(www.lad.gov.hk)。



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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