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強制性公積金基金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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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不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受託人收取偏高的基金管理費,僱員在退休時可獲得的累算權益因而被蠶食達四成之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受託人收取最高、最低及平均的基金管理費是多少;

(二) 按現時平均的基金管理費計算,僱員在退休時可獲得的累算權益與全期管理費的比例為何;及

(三) 是否知悉,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

(i) 現時有否措施防止受託人收取過高的基金管理費;若有,措施為何,以及有否評估該等措施是否奏效;若沒有措施,原因為何;

(ii) 過去有否就受託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費的水平進行研究,以及與外國的有關數據進行比較;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iii) 是否了解受託人現時根據甚麼原則釐定不同風險類別的強積金基金的管理費水平;

(iv) 有否評估受託人對不同風險類別的強積金基金收取劃一百分比的管理費的做法是否公平;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v) 有否研究方案,以降低基金管理費的水平;若有,有關的方案為何,當中會否包括研究加強僱員參與選擇受託人的決定;若會包括,詳情為何;若不會包括,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強積金基金受託人必須依照《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按不同的收費類別披露收費資料。積金局表示,過去五年披露的收費一般沒有重大改變。不過,如只看不同費用類別例如投資經理費、受託人費、保管人費等獨立零碎的資料,是很難了解費用及收費的全面性。基金的開支,最理想是以開支佔基金資產值的百分比來反映,即「基金開支比率」。根據截至二○○七年六月八日強積金受託人所提供的資料,以資產加權計算,強積金基金的平均開支比率為2.06%,而最低及最高的基金開支比率則分別為0.41%及 4.19%。

(二) 按照現時強積金基金約2%的平均開支比率計算,如一名僱員供款四十年,則該名僱員最終所得的權益,與沒有任何收費的情況相比將減少接近40%。換句話說,假設計劃成員及其僱主的總供款款額為HK$960,000,退休時累算權益將增至HK$1,850,000;但如果沒有任何收費,則累算權益可增至約HK$3,000,000。在有關情況下,可獲得累算權益與全期管理費的比例約為1.6比1。

(三)(i) 就強積金基金的收費而言,現時法例只就保本基金可收取的每月費用的限制以及在計劃或帳戶之間轉移權益所能收取的費用訂定條文。強積金制度主要依靠市場力量來訂定收費的類別和水平。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一直致力提高基金收費的透明度,以促進市場力量發揮最大作用。

  繼積金局於二○○四年發出《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後,他們正籌備開發一個以互聯網為界面的比較平台,協助計劃成員比較不同基金及計劃的收費。比較平台的第一階段將於二○○七年七月推出,為計劃成員提供各類基金的最高/平均/最低開支資料。平台第二階段的設計將更加精細,可顯示每個基金的詳細收費資料。至於推出時間,則須視乎立法工作而定,包含有關修訂建議的條例草案將於本月提交立法會審議。

  此外,積金局不時聯同業界檢討現行制度的運作安排,並提出法例修訂建議,以精簡程序,減低強積金計劃的營運成本。向計劃成員講解費用及收費對投資決定的重要性,亦是積金局持續進行的工作。

  我們相信上述措施長遠來說將有助促進強積金收費定於合理水平。

(ii) 積金局最近就強積金計劃的費用及收費進行研究,結果顯示,鑑於複雜的收費結構、業界的不同作業方式、數據的限制等,要根據本地零售基金、職業退休計劃基金或其他國際退休金基金等基準就收費水平作出任何明確的結論是相當困難的。

  有關外國其他地區的退休儲蓄制度的收費安排,積金局的研究結果顯示不同地區的制度在設計和運作模式上有相當大的差異,而收費結構和機制,以及計算和匯報費用的方法亦大相徑庭,因此積金局認為要將香港跟外國的情況作有意義的比較會非常困難。

  積金局認為最有比較價值的外國例子或許是澳洲的零售離職金制度,因為該制度與強積金制度有相似的結構。據積金局所得的資料,該制度的費用佔資產的百分比約為1.53%(尚未計算供款費)(註),而香港的強積金基金費用佔資產的百分比平均則為2.06%。但值得注意的是,澳洲的零售離職金制度於一九九二年設立,資產總值超過400億美元,因此該制度無論在制度的成熟程度或基金的資產規模上皆較香港領先。

(iii)及(iv) 強積金基金屬於商業投資產品,其收費水平是個別公司按照不同考慮因素所作的商業決定。有關收費的事宜,積金局現時的工作重點是通過提高基金收費的透明度,在收費水平的釐定上,促進市場力量發揮最大效益。此外,積金局亦正積極跟進第(v)部分所述的其他措施。

(v) 根據現時的制度,離職後的僱員可自行選擇在任何一個核准受託人營運的強積金計劃內開立一個保留帳戶,把先前受僱所得的累算權益轉移至該保留帳戶內。現時可自由調動的強積金權益還包括自僱人士的供款,以及僱員所作的特別自願性供款,合共佔強積金權益約30%。

  為了促進市場競爭,積金局現正積極研究制定一個可行方案,擴大僱員的選擇權,容許他們就僱員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自行選擇強積金計劃。由於有關建議可能會增加帳戶數目、權益的轉移和相關的行政工作,而令致強積金基金的營運成本上升,因此積金局現正就實施有關建議和相關安排諮詢業界專業團體的意見。如建議可行,預計將有六成強積金權益可自由在受託人之間調動。

  積金局計劃於今年稍後時間就建議諮詢其他相關界別後,於本年內向政府提交建議。

  此外,參考了不同地區的經驗,積金局會就多個議題作出跟進研究和探討,以促進基金收費的合理釐訂。這些議題包括 -

* 與相關界別包括受託人討論如何改善強積金制度的運作,以期減低營運成本及調低收費;

* 促進基金的合併與重組,以達致更大的規模經濟效益;

* 考慮如何擴展強積金制度,以達致更大的規模經濟效益,方案例子之一是鼓勵計劃成員向強積金制度注入更多自願性供款;

* 研究是否可以透過各種方法,例如加強運用設計簡單而成本較低的投資產品,以降低產品成本;

* 研究有否方法可以提高權益的可調動性,以增加市場競爭,而不會增加計劃的營運成本(有關建議見以上(v)部分第二段的回覆);

* 考慮是否可以進一步改善費用及收費的披露;以及

* 加強教育及幫助計劃成員認清費用及收費的重要性。

註:除按資產收取的管理費外,同時就供款款額收取約0.27%至1.51%的費用。有關數據是以在二○○五年十月一日至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受託人向澳洲證券及投資監察委員會提供的資料為根據。



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