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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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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十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68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名僱主追討港幣5,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凱豐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68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84,358.22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洪文經營良記餐廳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5,488.8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90元。



2007年6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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