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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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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電器製品公司的僱主莫灼欽,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六月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萬三千元。

  莫灼欽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因而被起訴,涉及款額約二萬六千元。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7年6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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