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建築物管理(費用調整)規例》及《2007年旅館業(調整牌照費用)規例》刊憲
******************************

  政府今日(六月八日)在憲報刊登《2007年建築物管理(費用調整)規例》及《2007年旅館業(調整牌照費用)規例》。

  《建築物管理條例》旨在為大廈業主提供法律架構,方便他們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妥善管理大廈。《建築物管理(費用)規例》(第344A章)載列條例項下由土地註冊處提供的各項服務的費用,例如為新成立的法團發出註冊證書。

  《旅館業條例》旨在設立法定的發牌制度,規管旅館的消防和樓宇安全。《旅館業(費用)規例》(第349B章)的附表1訂明根據條例第8條就發出牌照須支付的費用,附表2則訂明根據條例第9條就續期的牌照須支付的費用。

  調整上述兩項規例所訂的費用是每年一度的工作,以逐步達致收回十足成本的目標。

  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調整有關費用後,政府已就上述兩項規例所訂明的收費項目,進行新一輪的成本檢討工作。

  結果反映《建築物管理(費用)規例》項下大部分收費項目的收回成本比率為35%或以下,而《旅館業(費用)規例》項下現時所訂的費用,在簽發旅館新牌照方面,現時的費用的收回成本比率為38%至117%;在續發牌照方面,收回成本的比率為90%至104%。

  《建築物管理(費用)規例》項下的收費項目會於二○○七年劃一調高20%,而《旅館業(費用)規例》項下所訂的費用則以下調14% 至調高20% 的幅度作出調整。

  《2007年建築物管理(費用調整)規例》及《2007年旅館業(調整牌照費用)規例》將於下星期三(六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預計修訂規則會於二○○七年十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2007年6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