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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六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45,000元。
高像制作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0950798)被控違反《條例》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五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裁判法院於今日進行單方聆訊,裁定被告2項罪名成立,首項控罪罰款港幣15,000元,第2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合共罰款港幣21,000元。
金海工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3716115)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五月至八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2名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8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4,000元 。
另外,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63,000元。積金局又代6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5名僱主追討港幣7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向1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藝達印刷(香港)有限公司,因拖欠其1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3,736.54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2名與訟人,包括陳炳康經營的快達工程公司及黃兆麟、王達俊前經營的聯迅電腦科技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7,083.02元及192.6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3名與訟人,包括謝健麒經營的智富實業公司、全記飯店及劉翠雲經營的鴻成五金,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3,666.22元、7,577.16元及100.2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分別為港幣170元、90元、180元、150元及140元。
完
2007年6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