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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豁免深圳灣公路大橋部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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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六月五日)頒發豁免令,暫時豁免深圳灣公路大橋深圳段須領有環境許可證方可營辦的規定。

  該豁免令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99章《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30條的規定發出,好讓深圳灣公路大橋在深圳灣口岸過境通道啟用當日即時運作。

  豁免令於六月十五日刊登憲報後生效,有效期由深圳灣口岸啟用日起計的十二個月,或直至環境保護署署長於期間發出環境許可證為止,兩者以日期較早者為準。

  政府發言人表示:「路政署將負責營辦深圳灣公路大橋,但只能在香港法律適用於深圳段後,才可根據法定程序申領環境許可證。如果當局為了等待深圳段申領及發出環境許可證的程序,而延誤港方口岸區的運作,不但令市民無法接受,而且有違公眾利益。」

  發言人說:「路政署會在豁免期內,根據《環評條例》為營辦深圳段申領環境許可證。為確保環保問題得以處理,豁免令亦規定在適用情況下,路政署署長須在深圳段採取就營辦香港段而簽發的環境許可證所訂明的紓減環境影響和環境監察措施。」

  發言人表示,任何人士違反豁免令內的條件或規定,會被視為違反環境許可證,受《環評條例》內有關條文的規管。

  深圳灣口岸新的出入境管制站經深圳灣公路大橋,連接新界西北鰲磡石(即深港西部通道),是本港與內地第四條跨境車輛通道,旨在舒緩目前兩地跨境通道的使用情況。香港與深圳雙方正致力促使深圳灣口岸在今年內啟用。



2007年6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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