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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公司董事及2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六月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6,000元。
瑞麟投資有限公司經營的Rico Bistro(商業登記號碼:35472539)董事陳寶儀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2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8,000元 。
瑞麟投資有限公司經營的Rico Bistro(商業登記號碼:35472539)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七月至九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2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0,000元 。
陳永健經營的新永利運輸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7536814)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五年三月至四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第2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8,000元 。
另外,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78,000元。積金局又代6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6名僱主追討港幣5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向1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因拖欠其3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8,607.59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吳志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8,150.0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5名與訟人,包括通達(國際)集運有限公司、豐利紡織集團有限公司、Join Channel Limited、旋基實業有限公司及蘇國清前經營的L. Ling Shop,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3,588.72元、12,568.62元、10,675元、10,121.92元及3,75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分別為港幣200元、116元、96元、90元、136元及140元。
完
2007年6月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