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傭僱主因短付工資被罰四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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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黃佳華因短付工資予其印尼籍家庭傭工,被勞工處檢控,日前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四萬五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僱主短付工資即違反《僱傭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涉案的僱主在其印尼籍傭工受僱期間,沒有按照二○○三年簽署僱傭合約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三千二百七十元支付薪酬,先後短付其傭工約五萬元,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該名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其傭工。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設有一套有效機制,協助被剝削法定權益的外傭。我們全力執行《僱傭條例》,如有足夠證據證明僱主拖欠工資,我們必定會提出檢控。」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發言人說:「僱員包括外傭,如遭僱主拖欠工資,應盡快致電勞工處的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以便我們跟進調查。」
完
2007年6月3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1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