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訊局對法庭就互連司法覆核所作裁決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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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電訊局)今日(六月一日)發出以下聲明,以回應法庭就香港電話有限公司(電訊盈科)針對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發出的指示申請司法覆核所作的裁決。該指示指令香港電話公司及九倉電訊有限公司(九倉電訊)進行互連,以便一家接駁九倉電訊網絡的服務營辦商牌照持牌商能開展其網絡電話(VoIP)服務。
「我們歡迎法庭今天的裁決,確認電訊管理局局長有權根據《電訊條例》(該條例)第36B條發出互連指示。由於法庭清楚確認該指示有法律效力,牌照持有人有責任遵守及遵從互連的相關牌照條件和『互連互通』規定。電訊局堅信,適時的互連對新進入市場的服務營辦商十分重要,而『互連互通』規定可確保某一網絡用戶在沒有障礙的情況下致電另一網絡用戶。」
背景:
電訊局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就提供網絡電話服務引入服務營辦商牌照。若提供網絡電話服務,服務營辦商牌照持牌商需要就接駁問題與某固網營辦商達成商業協議,以便透過其固網網絡與其他固網營辦商的網絡互連傳送網絡電話服務。
電訊局於二零零六年六月,接獲提供網絡轉駁網絡電話服務的固網營辦商九倉電訊就針對電訊盈科提出的投訴,指電訊盈科並無開放電訊局劃分予服務營辦商牌照持有人Zone Limited (「Zone」)的「5804」號碼組,令Zone得以經營網絡電話服務。經調查後,電訊局根據《電訊條例》第36B條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發出指示,指令電訊盈科及九倉電訊進行互連,透過九倉電訊的網絡接駁電訊盈科的網絡,以暫定收費傳送Zone的網絡電話。雙方可繼續就互連費水平進行商業洽談,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均可要求電訊局長就互連條款作出決定。
完
2007年6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