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向未獲批准居屋業主提供按揭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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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房屋委員會發放:

  房屋委員會提醒公眾必須遵守<房屋條例>中有關居者有其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有關轉讓、出租或按揭限制的規定。

  一間財務公司(放債人)代表上月被法院裁定非法提供按揭罪名成立,被判罰二萬五千元。

  署理房屋署副署長(機構事務)王國興今日(六月一日)表示︰「這是首宗財務公司被定罪的案件。」

  慈雲山慈愛苑一個單位的聯名業主於二○○四年十二月在未繳付補價及未獲得房屋署署長預先批准的情況下,與財務公司訂定重新按揭(加按)協議。

  王國興指出,居屋業主如需把其單位重新按揭,必須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以解除轉讓限制。

  他表示︰「有真正財務困難的業主,可向房屋署署長申請毋須在重新按揭前繳付補價。」

  王國興說︰「任何人士不論是以貸款人或借款人或其他身份,在未向房委會繳清補價前,便將單位按揭或轉讓,均屬違反房屋條例第27A,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

  他說︰「居屋/私人參建居屋/租置單位均屬資助房屋,房委會以低於市值的價格售予合資格的申請人。為了確保公共資助妥善運用,有關轉讓限制是必須的。」

  王國興續說︰「房屋署絕不容忍任何人士違反轉讓限制的規定。如有發現,會迅速調查,並適當採取檢控行動。」

  有關的轉讓限制的規定,在所有資助房屋單位的申請表格、售樓書及買賣文件均有詳列。市民亦可透過房委會/房屋署的網址、熱線電話及有關小冊子取得有關資料。



2007年6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