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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違例經營會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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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公司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在沒有有效豁免証明書或合格証明書的情況下於銅鑼灣百德新街經營會址,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4(1)條,判罰五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去年曾數次向該公司發出有關其經營無牌會址的警告信。

  去年十一月,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社內惠顧午膳。他們在會址入口處發現只招待會員字樣的招牌,會址職員並要求他們申請成為會員,而其他食客亦表示是會員。

  該公司為處所的經營者和業主,隨後被控未持有會址豁免証明書或合格証明書,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以確保光顧這些會社顧客的安全。



2007年5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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