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例規管濫發電子訊息(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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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通過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將於六月一日在憲報刊登,並會分兩階段實施,以規管發放商業電子訊息。

  工商及科技局副秘書長(通訊及科技)黎陳芷娟今日(五月二十八日)表示,該條例將規管所有透過電子途徑發送宣傳或推廣產品或服務的訊息,例如預先錄製的話音訊息、傳真、電郵、短訊或多媒體訊息等。

  這些有「香港聯繫」的訊息,例如發送致香港電話號碼的訊息、在香港接收的訊息、由身在香港的人士或香港公司/機構發送或授權發送的訊息,都會受條例的規管。

  條例的第一階段將會於今年六月一日起實施,以規管以不正當手法發送給大量收訊人的行為,例如供應在互聯網蒐集的電子地址清單;或使用地址收集軟件蒐集電郵地址,並在未獲收訊人同意的情況下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以及其他通常為濫發訊息者採用的手法,例如「字典攻擊法」或「暴力攻擊法」。

  這些罪行的最高罰則為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條例亦會由六月一日起禁止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例如入侵他人電腦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或使用殭屍電腦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這些非法活動將會由警方處理和調查,最高罰則為由法庭決定的罰款額(金額並無上限)及監禁十年。

  條例的第二階段會訂立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將於二零零七年年底實施。舉例來說,下列的行為將會被禁止:

*向電話發送預先錄製的話音訊息時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
*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不為收訊人提供取消接收訊息的選項;
*收訊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後仍繼續向他/她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或
*向拒收訊息登記冊內的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除非已取得這些電子地址的登記使用者同意)。

  黎陳芷娟說:「在第二階段,巿民可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其電話、傳真及短訊/多媒體訊息號碼,以通知所有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者不欲收取那些訊息。」

  「第二階段的確實生效日期將於稍後決定。這是因為我們須與業界商討有關條文的具體實施細節,以及讓他們有時間修改和更新他們的電腦系統和工作程序。此外,電訊管理局也需時建立拒收訊息登記?。」

  電訊管理局局長會向違反這些規則的人士或機構發出執行通知,如不遵從執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罰款港幣10萬元,第二次及其後定罪,最高罰款50萬元。

  黎陳芷娟表示,《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將不會規管人對人的促銷電話。

  她說:「我們相信在現階段並不適宜規管人對人的促銷電話,以給予正當的電子促銷活動有發展的空間。不過,政府將會密切監察情況,如這類電話日後對社會造成嚴重問題時,會考慮是否將這類促銷電話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

  巿民可瀏覽電訊管理局網頁www.ofta.gov.hk或致電該局熱線2961 6333查詢條例詳情。





2007年5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