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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違反法定假日規定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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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旺餐廳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發放法定假日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二千元。

  勞工督察今年二月到該餐廳巡查時,發現有關僱主沒有發放兩個法定假日予六名僱員,該兩個法定假日分別為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冬節及今年一月一日,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六十天期間內。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後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僱主如違反有關發放假期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2007年5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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