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香港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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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正制訂附屬法例,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內有關沒收犯罪得益、引渡及司法協助的規定。

  政府發言人表示,中央人民政府已確認《公約》,而《公約》已對中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

  發言人說:「雖然《公約》大部分條文均可透過現有法例及行政措施予以實施,不過,我們須因應公約內有關沒收犯罪得益、引渡及司法協助的規定進行若干輕微的法例修訂,使特區能遵守相關的規定。」

  《公約》第三十一條要各締約國須採取措施,以辨認、追查、凍結、扣押及最終沒收賄賂所得利益的要求。現時《防止賄賂條例》第4(1)、5(1)、6(1)及9(2)條有關提供賄賂的罪行已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有關沒收犯罪得益的機制之內。透過制訂《2007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2)令》,《防止賄賂條例》第4(2)、5(2)、6(2)及9(1)條有關索取或接受賄賂的罪行亦會包括在有關機制之內。在制訂命令後,香港特區政府亦可向法院申請凍結、扣押及沒收從這些索取或接受賄賂的罪行得到的利益或財產。

  《公約》第四十四條要求締約國就觸犯《公約》所確立的罪行的人作出引渡;而《公約》第四十六條及五十七條要求締約國就《公約》確立的罪行,為彼此提供最廣泛的司法協助。新訂的《逃犯(貪污)令》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會分別指示《逃犯條例》中的程序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須適用於香港與《公約》的外地締約國之間,以實施《公約》有關引渡及司法協助的規定。

  《逃犯(貪污)令》將於本星期五(五月二十五日)在憲報刊登,並於下星期三(五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政府亦計劃在六月把《2007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修訂附表2)令》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提交予立法會通過。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