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工商及科技局局長《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動議修訂第六條及附表一條文致辭(二)(只有中文)
******************************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在《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動議修訂第六條及附表一條文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的發言會很簡單,首先多謝剛才各位議員的發言,我亦很欣慰這些發言基本上是講道理,雙方的理據亦很詳細列出。我想補充幾點:

  第一,當然我是受到滋擾,但是在滋擾的情況下,由機器發出的訊息是較人對人促銷的訊息為多。另外,不能因為我受到滋擾,甚至行政長官受到滋擾便立即採取行動,最重要的是這件事對業界,對公眾有沒有好處。

  第二,有關就業和對行業的影響,我們事實上收到兩個協會的陳情,但至目前為止,並沒有收到其他協會或公會表示,支持我們這件事對他們全沒有影響,並沒有這樣的事實。

  第三,由始至終我認為黃議員的修訂是出於良好意願,我們將來會考慮該修訂,但現時的修訂條文在執法上有困難。我剛才指出,有關來電顯示的投訴,除非我們有特別的機制記錄所有人的電話,但這會引起很大爭議,否則投訴不可以處理。

  另外一個例子,亦是出於良好意願,黃議員的修正案包括豁免「過去或現行業務或客戶關係」。我們的法律意見認為,這是不清晰的,何謂過去?過去幾多年?客戶關係有沒有定義?所以我希望大家認同及聽清楚我的承諾,我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密切留意這件事,如果確實有問題時,我們不排除改善現時的條例。

  現時最重要的工作,單仲偕議員及楊孝華議員也提醒我們《條例草案》通過後,電訊管理局可能需要增加人手,可能我們要處理很多由機器發出的垃圾郵件。所以我們要先做好這份工作,然後我們樂意再研究另外的問題。我們完全明白和接受民意是我們政策的核心,但我們諮詢民意時要清楚告訴大家諮詢甚麼,這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你問巿民是否同意將人對人促銷電話納入規管,當然百分之九十九,即使不是百分之一百,都會同意。但將來我們執行這方面的工作時,必須清楚告訴巿民,納入是甚麼意思?規限如何?可能不會是百分之一百完美,可能在執法上要增加力度。這些我們希望將來有充分的時間去考慮。

  最後我希望提醒各位議員今次是政府動議的修正案,所以支持政府的請按「支持」,因為剛才討論時大家有很多反對意見,如果支持政府的請按「支持」。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