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兩名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

  經營飲食業的何瑞良和前名以太工程有限公司的香港科島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分別在九龍城及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萬三千元及一萬二千五百元。

  何瑞良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五名僱員,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他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該五名僱員。
  
    香港科島工程有限公司則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