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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工商及科技局局長《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動議加入新條文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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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就《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動議加入新條文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剛讀出的新訂條文。新條文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第5A條將會令《條例草案》對政府有約束力,但政府及以此身分行事的公職人員並不會被控觸犯《條例草案》下的罪行。剛才我在二讀辯論中已談及這項修訂的背景和理據。

  第30A條詳述電訊管理局局長處理《拒收訊息登記冊》的權力。我們認為加入這條條文可以更清楚闡釋電訊管理局局長如何行使其權力。

  第34A條是把原來的第34(5)和34(6)條涉及電訊管理局局長處理任何根據第34條向他提交的資料或文件的責任而重組為新的條文。這只是草擬上的改動。  

  第40A條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而加入的。這條條文述明為施行根據第33條向電訊服務提供者發出指示、根據第33A條向電訊服務提供者施加罰款、根據第34條要求某人提供與調查有關的資料或文件,以及根據第35條發出執行通知的送達方式和相關的事宜。

  第52A條只是草擬上的改動,即把原來第32條「關乎不當使用資料的罪文」的條文,納入《條例草案》的第7部,並重編為第52A條。

  法案委員會已討論並支持上述建議的新條文。我懇請議員支持和通過這些條文。

  多謝主席女士。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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