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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就《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動議修正現有條文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刪去第32條,以及修正其他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各位議員的文件內。
以上的修正大部分都是在技術、文字或草擬方面作出輕微改動,以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不過,我希望特別指出以下幾項修正建議。
在第8條中,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把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須保留取消接收要求的時限,由七年減至三年。
在第31條中,我們提議釐清電訊管理局局長可決定取閱《拒收訊息登記冊》的程序、條件及方式,並向取閱《拒收訊息登記冊》資料的人收取費用。我們也在修正案中清楚述明,電子地址的登記使用者有權免費核實其電子地址是否載於《拒收訊息登記冊》上。
在第33條中,我們接納電訊業的建議,開列電訊管理局局長可就那些目的而行使向電訊服務提供者發出指示的權力,以及澄清在《條例草案》中若有其他條文所賦予的權力適用時,電訊管理局局長不可行使這項發出指示的權力。我們也接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加入條文訂明不遵守根據第33條所發出的指示的罰則。
在第34條中,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清楚述明電訊管理局局長向裁判官申請發出要求某人提交文件的命令時,這名人士有權出席有關聆訊。
在第38條中,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規定由裁判官發出可進入並搜查某處所的手令及獲授權人員的身分證明,均須在有關人士提出要求時出示,供對方檢查。
在第45條中,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述明在上訴委員會檢討上訴個案中的執行通知時,主席、副主席或委員之間一旦出現利益衝突的安排。
在第54條中,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在有關董事等人的法律責任的用字方面,採用《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同意對類似條文作出修訂的用字。
法案委員會已討論並支持上述的修正案,希望議員予以通過。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