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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在《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動議修訂第六條及附表一條文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第六條和附表一。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對第六條和附表一的修正案,是考慮到法案委員會及部分商會的意見而提出。修正案澄清電視節目服務和聲音廣播服務,不論是否須分別根據《廣播條例》或《電訊條例》領牌,均獲豁免而不在本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內。此外,我們也豁免那些因應收訊人要求而發出的商業電子訊息,或收訊人與發送人通訊後通常預期會接獲的資訊,免受《條例草案》第二部選擇不接收機制約束。為回應商界的意見,以及參照部分海外反濫發訊息法例,我們亦同意豁免多項正常的商業通訊,例如產品保養或更新的資訊,與收訊人與發訊人已同意訂立的商業交易有關的訊息,以及與僱傭有關的訊息等,毋須受到《條例草案》第二部的規管。
在恢復二讀辯論的演辭中,我已解釋政府不支持在現階段對人對人的促銷電話作出規管的主要考慮。我想特別指出,事實上有兩個促銷業協會對可能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表示極度關注,因為規管可能會影響數以萬計透過促銷電話獲取主要收入來源的僱員。該兩個協會並估計有關活動的經濟價值高達72億元。我們認同他們的看法,因此,政府和立法會應考慮香港的就業機會不會因為《條例草案》的通過而有顯著的負面影響。
另一個各位委員必須考慮的問題,是黃定光議員稍後的修正案會為電訊管理局帶來極大的執法困難。要決定一段訊息是否納入《條例草案》規管範圍內,先決條件是訊息的內容符合「商業電子訊息」的定義。但由於每個人對人的促銷電話所涉及的內容必有差異,一般情況,在沒有任何錄音記錄對話內容下,電訊管理局根本無法蒐集充分證據,以確定有關電話應否受《條例草案》規管,因此將無法跟進全部或絕大多數的投訴。在這方面,正如剛才有議員發言,政府是有責任確保所訂立的法例是可以執行的。同時希望議員明白,我們通過這《條例草案》,最主要優先處理有關預先製定的促銷電子訊息。同時,現時《條例草案》亦包括了電郵,雖然亦有議員提出電郵執法本身亦有相當的困難。基於這背景,我們希望在《條例草案》實施時,可以顯示出政府在最重要、市民最關注的方面有效執法,不希望於現階段引入一些我們認為難以執法的條文。一方面削弱了我們的資源運用,另一方面亦會大大的削弱電訊局的執法能力,以至影響市民對我們執法的信心。
但我要重申,我完全理解和明白黃定光議員提出修正案是出於良好意願,希望為收訊人提供更多資訊。我亦完全明白盡管人對人促銷電話可能數量很少,但亦會有人不滿,我亦經常在海外公幹時,在午夜亦經常收到這些電話,因此我們完全明白提出修訂案的原因。不過,我希望黃議員或其他議員,要真正考慮接納現時最重要是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特別是預先設定、透過機器打出的滋擾性訊息。我在此承諾,當法例實施後,我們會不斷監察情況,甚至會在一段時間後,若我們認為問題很嚴重,而社會上亦有共識,認為我們應進一步規管人對人的商業電子訊息,我十分樂意與立法會議員繼續討論,擬定一些合理和可行的建議。
我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及通過由政府提出,並獲得法案委員會支持的第六條及附表一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