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工商及科技局局長《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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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就《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衷心向《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主席楊孝華議員及其他委員感謝,他們不辭勞苦,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我亦多謝剛才發言的議員,雖然有部分地方他們可能與政府持不同意見,但基本上也認同這《條例草案》具積極意義,亦應該盡快通過。事實上,我們已採納法案委員會大部分的寶貴意見,並修訂了《條例草案》。稍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訂。

  有關人對人促銷電話是否納入這《條例草案》的問題,我希望再重申,正如我們在去年七月《條例草案》二讀時所說,我們的主要目標,一方面是尊重和落實商業電子訊息收訊人意願,另一方面為本港合法電子促銷業發展留有空間,在這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事實上,現時本港有不少企業倚重電子促銷這種相宜途徑來推廣產品及服務。在《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有關的促銷業界亦屢次向《條例草案》委員會陳辭,也向政府陳情,希望政府關注本港有數以萬計的僱員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與電子促銷活動相關,不要倉促立法管制這方面的促銷活動。

  電訊管理局(電訊局)自去年十二月起,監察了200個沒有個人資料的電話帳戶。監察結果顯示,每個電話帳戶接獲的人對人促銷電話,平均每月少於一個。因此,我們認為在現階段不適宜把人對人促銷電話納入《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以免影響正常的電子促銷活動。當然,我們會繼續監察這方面的情況。當這類電話成為嚴重問題時,我們會考慮是否把這類電話納入《條例草案》的規管範圍。

  有關《條例草案》對政府的約束力,我們當然接納了劉慧卿議員的建議,但我亦要澄清一點,為甚麼是政府最終接納該建議?因為對政府有約束力之餘,亦是令政府和以政府身分行事的公職人員不受到檢控,這是一項很重要的修訂,讓我們認為可以接納,亦希望透過接納這建議,令我們在這方面取得一定的共識。我們再次多謝劉議員的建議,無論是由那一位提出,這也是會記錄在案的。

  如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我們便會於短期內制訂《非應邀電子訊息規例》(《規例》),就商業電子訊息內須列明可辨識和聯絡發送人的資料,以及提供可讓收訊人發送取消接收要求的取消接收選項,訂明詳細的補充規定。我們希望《規例》的「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可以在今屆立法會夏季休會前完成,以便軟件業、電子促銷業及其他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業界可確切知道須予遵守的詳細規定。電訊局也會制訂業務守則,為業界提供可如何遵守《條例草案》及《規例》規定的實際指引。電訊局在擬定業務守則草擬本後,會諮詢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

  在執法方面,《條例草案》第4部分有關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欺詐行為及其他非法活動,將由警務處負責執法。而電訊局則負責執行《條例草案》其他部分。不過,為便利社會人士舉報涉嫌違反《條例草案》的個案,電訊局會是所有濫發訊息報告的首個接收站。電訊局會把可能違反《條例草案》第4部規定的個案轉交警方跟進。順帶回應剛才劉慧卿議員的建議,當然在委任社會人士加入委員會時,我們一般是會依從不超過六年和不超過六個委員會的原則,這個一般性我們是會跟隨的。

  主席女士,我明白社會人士對這《條例草案》有很大的期望,由我們開始諮詢至今,亦得到廣泛的支持。我們會盡力在《條例草案》內訂立我們相信可有效打擊濫發訊息問題的措施。不過,我們明白科技發展迅速,正如剛才單仲偕議員所說,其實在科技界,政府有關的規管機構每日追隨電訊的進展,也十分吃力。但我們會積極監察有關問題,包括人對人的濫發訊息,並因應最新發展,我們不排除不時需考慮更新《條例草案》。因此,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我稍後將會動議的修訂。

  多謝主席女士。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