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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使用車輛響號設備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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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鍾泰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

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除非是為�茼V其他道路使用者發出危險警報,駕駛人不得響號。本人接獲投訴,指有不少駕駛人肆意響號;此舉不單破壞環境安寧、容易因令其他駕駛人分心而造成交通意外,亦可能使訪客對香港留下壞印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是否把個別路段納入禁止響號區;會不會考慮擴闊禁止響號區,特別是學校、住宅區及商業區附近的路段;若不會考慮,原因是甚麼;

(二) 過去三年,警方向肆意響號或在禁止響號區內響號的駕駛人提出檢控的數字;及

(三) 會不會加強對駕駛人的宣傳,勸諭他們戒除肆意響號的陋習?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現行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下稱「交通管制規例」)對司機使用車輛響號設備有明確的規管:-

(a) 根據規例第43條,除非是為�茼V在道路上或附近的任何人發出危險警報,司機不得在道路上使用車輛上任何發聲警報設備;及

(b) 根據規例第3條,運輸署署長可在道路豎立交通標誌,禁止司機在限制區內使用車輛發聲警報設備,而警方可根據規例第59條,檢控違反該交通標誌的司機。

  基於現行的交通管制規例已就司機在任何道路上使用車輛響號作出規管。而且,考慮到司機在一些情況下,有必要使用車輛響號向其他人發出危險警報,以保障道路安全。因此,我們設置禁止車輛響號限制區的最主要考慮,是該地點是否有需要經常保持寧靜。現時絕大部份禁止車輛響號限制區都在醫院附近。

  我們暫時無意將禁止車輛響號限制區擴展至其他地方,如住宅區及商業區的道路等。但如果我們收到在個別地點設置限制車輛響號區的建議,會根據該建議地點是否需要經常保持寧靜作出評估,並會諮詢地區人士的意見。

(二) 警方根據交通管制規例第43條(即不當使用車輛響號)提出的檢控數目,在二○○四、二○○五及二○○六年分別有81、82及47宗。

  至於警方根據交通規例第59條(即司機違反交通標誌所顯示的禁止車輛響號限制)提出的檢控數目,我們未能提供有關數字,原因是禁止車輛響號限制區的交通標誌只是該條例下300多個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其中之一,警方沒有就這個交通標誌的檢控數字分項統計。

(三) 我們一向致力向駕駛人士教育及宣傳道路安全的信息,包括在駕駛時要遵守交通規例及有良好的駕駛態度,並要時刻警覺及禮讓。

  另外,運輸署已制訂了「道路使用者守則」,並上載該署的網頁。守則除了說明現時法例就使用車輛警號的規定和限制外,也說明司機在駕駛時及在路上停下車輛時應如何使用車輛響號。

  我們會繼續透過宣傳單張、交通安全講座,以及與各運輸業界的定期會議,向司機宣傳安全及有禮駕駛的信息,並提醒司機不要胡亂響號。

完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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