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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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五月二十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38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14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4名僱主追討港幣12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鴻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經營皇城海鮮火鍋酒樓,因拖欠其6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4,337.45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陳紫強前經營利豐運輸建築工程公司及梁世鳴經營國泰運輸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381.87元及27,625.5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2名與訟人,包括泰乾工程有限公司及�痝q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完美創造美顏纖形科技中心,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4,469.16元及7,742.5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220元、170元、140元及252元。

完

2007年5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