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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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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建造業判頭,何恂及經營怡富(中港)工程公司的陳世榮,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五月十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二萬五千五百元及一萬四千八百元。

  何恂及陳世榮均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其屬下兩名僱員,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他們除了須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有關的僱員。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7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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