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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訂立《2007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8)令》(該命令),修訂《公司條例》附表8(附表8)所載有關海外公司的費用。
政府發言人今日(五月十八日)表示:「該命令在今日刊登憲報,旨在重整海外公司現時須繳交的存檔費;引入一項新收費,就發出有關該類公司的註冊證明書徵收費用,以及相應修訂附表8第V部以配合有關將『海外』公司改稱為『非香港』公司的條文。」
發言人說:「《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修訂條例)有關非香港公司的條文,預計在2007年第4季實施,因此,我們有必要作出該命令所提出的更改。」
發言人補充:「建議的單一存檔費根據『收入保持不變』原則釐定。換言之,海外公司只要在《公司條例》所訂期限(即註冊日期的周年日後42天內)內提交周年申報表存檔,其存檔費平均不會高於現時須繳交的費用。」
「其他建議費用基本上與適用於現有本地公司的費用相同。」
公司修訂條例在2004年7月制定,落實包括使海外公司註冊制度現代化的多項建議,包括訂立一項規定,訂明海外公司須提交詳盡周年申報表存檔,以及提供一項新服務,即發出有關海外公司的註冊證明書。
就該等建議而言,該命令建議以單一存檔費取代現時海外公司須繳交的存檔費,以及就發出註冊證明書引入新收費。為鼓勵海外公司遵從《公司條例》的存檔規定及適時披露公司資料,我們亦會向遲交周年申報表存檔的公司實施遞增式收費。
待立法會完成有關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後,該命令預計在2007年第4季生效,以配合公司註冊處對其資訊系統作出所需修改的完成時間。有關系統修改的運作日期一經確定,公司註冊處處長即會發出生效日期公告,訂明該命令的生效日期。
完
2007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