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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印在選票上的標誌及名稱申請登記六月十八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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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修訂)規例》於今日(五月十八日)正式生效。容許候選人在選票上印上若干指明詳情的安排,最先在二零零四年立法會選舉實施,該修訂規例旨在把有關安排,延伸至適用於區議會選舉。

  將有關安排延伸至區議會選舉後,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可在提名期間向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申請在選票上印上若干指明詳情。這些詳情包括訂明團體的名稱、名稱縮寫和標誌;候選人的個人標誌、照片,以及示明候選人是「獨立候選人」或「無黨派候選人」的字樣。有關訂明團體的名稱、名稱縮寫、標誌以及個人標誌均須事先已向選管會作出登記。

  選管會發言人說:「雖然有關人士或團體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登記申請,但只有在法定截止日期前提交的申請,才會在該年的登記周期內獲得處理。」

  他說:「每年登記周期的截止日期通常是四月十五日。不過,為了預留足夠時間處理新的登記申請,以便有關的指明詳情可及時適用於二零零七年區議會選舉,二零零七年登記周期的截止日期會一次過延至六月十八日。任何在六月十八日或之前提交之申請或反對,將會在二零零七年的年度登記周期內處理,以配合二零零七年區議會選舉的進行。」

  因此,任何人士或團體如希望他們的指明詳情可印在二零零七年區議會選舉的選票上,應在六月十八日或之前向選管會提交他們的登記申請。

  為免有關人士或團體重覆申請,過去已就立法會選舉向選管會登記了的指明詳情,會被視作已就立法會及區議會兩個選舉作出登記。過去已成功登記的團體或人士可瀏覽選管會網頁(http://www.eac.gov.hk),查看有關已登記的指明詳情。

  申請表格可於選舉事務處或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或從選管會網頁下載。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熱線(2891 1001)查詢。



2007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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