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違反《會社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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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經營會社的公司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罪成,罰款四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職員去年十二月在粉嶺聯捷街一所會社進行臥底行動,調查有否違反會所合格證明書內的特別條件。

  行動當日,兩名牌照處職員喬裝顧客在會社內點菜進膳,而會社侍應並沒有核實他們的會員身分及沒有邀請他們加入會社。該會社經理其後亦表示不知道會社有存放會員名冊紀錄。

  該所公司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觸犯合格證明書的特別條件,即在會址內招待公眾人士和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提交所須文件,隨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的釋義,「會社」是指任何法團或社團,只是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擁有只是其會員及會員帶同的賓客才有權使用的會址。如任何會社已由一間專為會員及會員帶同的賓客提供飲食服務的會所,轉變為一所為公眾人士提供飲食服務的食肆,則該處所可能受其他規管食物業的法例或發牌制度所監管。

  民政事務總署將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訛稱經營會社的處所和違規經營的會社,以確保光顧這些會社顧客的安全。



2007年5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