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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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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五月十六日)代17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名僱主追討港幣47,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陳炳康經營的快達工程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9,545.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2名與訟人,包括專業製作集團有限公司及RSA Limited,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4,143.72元及3,837.9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70元、96元及105元。



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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