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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鳳英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就署任事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政府僱員長期署任的情況甚為普遍,有多名人員署任累計長達兩年,但有關部門為了避免召開覆檢委員會,以及就長期署任安排徵詢公務員�聽峏e員會的意見,安排有關人員每六個月終止署任一段時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署任時間累計多於兩年的人員數目;
(二)多個職位需長期由下級人員署任的原因;
(三)鑑於有工會向本人反映,長期署任嚴重影響有關人員的日常生活及進修機會,大大打擊他們的士氣,有關當局有何解決方法;及
(四)為何有關部門不就有關的署任職位召開晉升選拔委員會,讓最合適的人員獲得晉升?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的指引,就有長期運作需要的職位,管方會設法派員實任。當有需要時,管方會召開晉升遴選委員會,以揀選合適人員實際晉升,填補有關空缺。署任向來並非必然的安排,管方會在確有運作和管理需要的情況下,才派員署任。
基於以上背景,現就質詢各部分回應如下:
(一)在過去三年連續署任超過二十四個月的人員數目,列舉如下:
財政年度 署任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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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 957
2005-06 735
2006-07 728
(二)根據現行政策,當職位懸空,而遴選委員會未能揀選適合晉升的人員,管方在有運作需要的情況下,可派員署任。此外,某些職位是有時限的(例如為完成某些有時限的工程項目而開設的職位),而開設這些職位不等於晉升名額有所增加,管方只可安排署任,以填補空缺。如此等職位的時限較長,則署任時間亦會較長。另外,管方亦可透過署任安排,考驗某人員是否有能力執行較高職級的工作(例如:此安排在政務職系甚為普遍),而部分署任人員或須經較長時間的考驗。無論依據以上任何原因安排署任,如署任時間超過六個月,管方均會透過遴選委員會揀選署任人員,並必須就有關署任安排定期作出檢討,以確定有關安排是否需要繼續。對於屬公務員�聽峏e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職位(註1),管方更須就揀選署任人員及定期檢討的安排,徵詢該委員會的意見,以確保有關署任安排公平公正。
(三)管方在挑選或檢討署任人選時,會考慮有關人員是否適合及勝任有關工作,包括其能力和工作表現等。我們一向鼓勵管方與員工保持良好溝通,如個別人員對署任安排有任何意見,均可向管方反映,以便按實際情況作出妥善的安排。管方亦會盡量確保署任安排不會影響員工的日常生活和進修機會。
(四)對有長期運作需要的職位,管方會設法派員實任,例如透過定期召開晉升遴選委員會,揀選合適人員實際晉升。當遴選委員會未能揀選適合晉升的人員,或當有需要以署任安排考驗某人員是否勝任,則管方有需要作出署任安排,以填補有關空缺。
(註1:即頂薪點定於政府總薪級表第26點或以上的職位)
完
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