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屋租戶因明知而作虛假陳述被法院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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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屋租戶申請公屋時,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於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今天(五月十六日)判罰被告即時入獄兩個月。
被告人與申報未婚的弟弟於二○○二年申請公屋,並於二○○五年十月獲配葵涌h一個面積約22平方米的二至三人單位。約兩個月後,被告申請刪除其弟戶籍,房屋署在處理這項申請時,發現其弟早於二○○五年三月,即獲配公屋前已經結婚。
房屋署就有關個案進行深入調查後發現,被告人在辦理入伙手續時向屋h辦事處職員隱瞞及虛報資料,違反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6(1)(c)條的規定。
假如被告在二○○五年的入伙會面時如實透露其弟的婚姻狀況,被告將會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房屋署遂於二○○六年十二月就被告申請公屋單位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提出檢控。
被告於四月二十四日在法庭上承認控罪,並於五月二日起還押,等候今天判刑。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公屋申請人,在申請公屋時切勿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因為這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法庭有可能視乎情況,再另加罰款。
發言人強調,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報資料,署方會對有懷疑個案展開調查,若證據充足,定會進行檢控。
房屋署將會採取行動,於短期內收回被告的公屋單位。
完
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