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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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五月十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84,500元。

  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1407209)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四年四月至二○○六年九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0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12,000元,其餘29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84,500元 。

  另外,積金局今日代12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名僱主追討港幣10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3名與訟人,包括唯溢有限公司經營的福旺燒鵝火�桹s家(前經營名稱為好掂)、泰乾工程有限公司及華香雞食品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447.3元、47,456.87元及4,763.6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36元、176元及180元。

完

2007年5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