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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香港電台《架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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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在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與廣播處長簽訂的《架構協議》訂明香港電台(港台)編輯獨立。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私人辦公室/辦公室、局和署的新聞主任職系人員分別致電港台新聞及時事組就其新聞報道作出查詢或投訴的次數(並按致電原因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港台因而修改了報道內容的次數;

(二)會否檢討這些人員的上述做法是否有違維護港台編輯獨立的政策;及
(三)有何其他措施體現維護港台編輯獨立的承諾?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問題的(一)、(二)及(三)部分回答如下:

(一)根據其節目製作人員守則,香港電台(港台)處理新聞要適切地準確。港台的一貫做法是基於事實的真確性而作出新聞報道。然而,如果在新聞報道後發現或被查詢有關內容可能有錯,港台會審慎查證,並且在查證屬實後作出更正。港台對政府及外界有關其新聞報道的投訴及查詢,不論是書面或電話查詢,均一視同仁。

  一般而言,政府新聞主任如發現傳媒報道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會透過不同途徑(包括電話查詢)向有關傳媒了解事宜,並在有需要時作出澄清。這種安排不影響傳媒報道新聞的自主性。

  與政府新聞主任聯繫和溝通,是傳媒日常工作之一,港台新聞部也不例外。根據港台提供的資料,港台沒有記錄與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私人辦公室/辦公室、局和署的新聞主任職系人員日常溝通的次數和內容。有關的政府部門亦沒有記錄這些正常的溝通。

(二)港台與政府新聞主任的日常聯繫是正常的工作溝通,不涉及港台的編輯自主。

(三)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會繼續根據現行政策,履行與廣播處長訂定的架構協議,其中包括港台在製作新聞和時事節目方面編輯自主的條款。

完

2007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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