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區議會選舉程序的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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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修訂)規例》將於五月十一日刊憲。
修訂規例主要對《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該規例涵蓋區議會選舉的程序)作出兩類修訂。
委員會發言人今日(五月八日)說:「第一類為雜項修訂,目的是使區議會選舉程序與立法會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的程序,在適用的地方予以看齊。」
所涉及的法例修訂範圍,包括指明總選舉事務主任有權在有合理理由下撤銷選舉人員的委任;改善選舉安排,以利便在投票日維持投票站內的秩序與點票工作的進行;及對未獲准許而在投票站內拍攝影片、拍照或進行錄音或錄影,和違反投票保密幾方面提高最高監禁刑罰。
發言人說:「第二類修訂是因應《2007年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修訂)規例》的訂立而須作出的有關修訂。該修訂規例在三月二十八日呈交立法會,並已在四月二十五日完成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第二類修訂旨在讓區議會選舉候選人把一些指定詳情印在選票上。這些詳情包括訂明團體的名稱、名稱縮寫和標誌,候選人的個人標誌及照片,及「獨立候選人」或「無黨派候選人」的字樣。有關安排將有助選民識別各候選人。
《2007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修訂)規例》將於五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修訂規例如獲通過,相關的新安排將適用於今年十一月舉行的區議會一般選舉。
完
2007年5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