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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五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94,100元。
任啟德經營建業工程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5361613)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四年二月至二○○六年八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0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29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40,800元 。
文順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6819120)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一月至八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8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7,000元,其餘7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1,000元 。
采昇有限公司經營名古屋粥麵餐廳(商業登記號碼:35302138)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五年八月至二○○六年七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2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11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3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0,300元。
太平洋長途電話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0082806)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12,000元 。
另外,積金局今日代46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2名僱主追討港幣26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楊水搬運有限公司、陳浩傑經營柏麗洗衣公司及陳惠良、陳國強及陳榜強經營陳記電器工程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0,244.94元、19,725元及18,656.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9名與訟人,包括唯溢有限公司經營福旺燒鵝火�桹s家﹝前經營名稱為好掂﹞、創健投資有限公司經營新彩海鮮酒家、The Park Language Group Limited、李英發經營鉅榮工程發展公司、AMZ Technology Limited formerly known as Logitech Limited、合和貨櫃運輸有限公司、譚德權經營譚德權會計師事務所、銀達發展有限公司及和明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388.22元、47,804.98元、22,545.5元、22,443.75元、21,901.02元、15,286.62元、9,922.5元、5,000元及171.1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10元、230元、220元、160元、190元、120元、120元、152元、96元、180元、186元及76元。
較早前,楊水搬運有限公司及The Park Language Group Limited曾在觀塘裁判法院,各承認14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分別被罰款港幣25,500及18,000元。
完
2007年5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