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就《200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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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200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僱傭條例》,以提供「可行的計算方法」,確保在計算《僱傭條例》下的法定權益時,工資的組成部分包括根據合約需要支付的佣金。

    首先,我要多謝審議本條例的法案委員會各位委員,特別是委員會主席鄺志堅議員,在短短兩個月的時間,召開了六次會議,就條例草案作出詳細的審議,及提出寶貴意見,讓條例草案可以在今天恢復二讀辯論。

    剛才有議員說條例的修改不夠快,亦有議員說修改太倉卒,我希望大家公道一點,其實在一年內可以作出修改,大家不要忘記我們首先要考慮判詞,接著我們要諮詢勞顧會,再草擬修改的法例,亦要諮詢人力事務委員會,並由法案委員會審議。其實今次的修訂已進行得相當快,我要再次多謝議員給予我們很多寶貴的意見。

    剛議員亦有提及,條例草案源於終審法院在去年二月二十八日對一宗勞資個案的裁決,裁決指由於《僱傭條例》的有關條文,並無就按月累積及結算的佣金提供「可行的計算方法」,因此案中該等佣金不應計入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之內。為保障僱員的權益,我們有需要修訂《僱傭條例》,以充分反映政府的政策,確保「工資」的所有組成部分,包括根據合約需要支付的佣金,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為何,均須包括在該等法定權益的計算之內。 鑑於《僱傭條例》內有關產假薪酬、疾病津貼、代通知金及年終酬金的條文的行文,與假日薪酬和年假薪酬的條文相似,是次裁決亦可能適用於這些法定權益,故此,條例草案亦建議對這些條文作出相同的修訂。

    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修訂現行的計算方法,以僱員在過去十二個月(或僱員受僱於有關僱主的較短期間)內所賺取的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礎。採用較長的參考期,可避免過分倚賴最近數個月的業績,而忽略過去較長時間的表現。在大部分情況下,十二個月應足以涵蓋一個包括淡旺季的營商周期,期間所賺取佣金的多寡可互為抵銷。

    條例草案進一步訂明,在計算僱員過去十二個月, 或較短受僱期間內的平均工資時,當中僱員因放取《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或在僱主同意下的假期,或由於不獲其僱主提供工作,因而未獲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的任何期間,以及就該期間獲付給的工資,均不予計算在內,以確保僱員的法定權益不會因而受到影響。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的過程中,有委員及團體對「假期」的意思有疑慮。因此,政府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令條文更清晰易明。

    有法案委員會委員要求政府修訂《僱傭條例》第49A條,將每名僱主須備存工資及僱傭紀錄的期間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 以配合條例草案內提出按十二個月的移動平均數計算法定權益的建議。政府採納有關建議,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修訂。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時,有委員認為,採用十二個月的移動平均數,會不必要地使賺取固定工資的僱員的法定權益計算變得複雜化。他們建議政府考慮採用最後一個月的工資,而非十二個月的移動平均數,以計算該等僱員的法定權益。

    我想指出條例草案建議採用較長參考期以計算法定權益,是為了回應僱主及僱員雙方所提出的關注。事實上,勞工顧問委員會(簡稱「勞顧會」)曾詳細討論採用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或是十二個月的移動平均數的相對優點。勞顧會的共識是,不論僱員是按日、按月或按件計酬,採用後者計算方式會提供一個較穩定、可預測及公平的基礎,以計算僱員的法定權益。

    根據律政司的意見,當工資是包括《僱傭條例》所訂定的不同項目,並且基於各自的僱傭合約條款有所不同而屬非固定時,要界定「固定工資」一詞是相當困難的。除了法律方面的考慮外,從勞資關係的角度而言,就賺取固定工資及浮動工資的僱員, 提供不同的計算方法,也不理想,原因是此舉可能會導致勞資雙方就工資是固定還是浮動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有見及香港日新月異和性質愈趨複雜的薪酬制度,並鑑於上述終審法院的裁決,政府認為法例必須為法定權益提供可行、可預測及一致的計算方式。

    我亦想指出,如僱主能妥善保存工資及假期紀錄,作為良好人事管理措施,則採用十二個月的移動平均數應不會造成太多額外行政工作。

    政府理解部分議員及團體關注按十二個月移動平均數方式計算法定權益的行政工作。在聽取了法案委員會及有關團體的意見後,我會於稍後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正建議,以簡化平均工資的計算。

    我想強調,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確保有可行的方法,計算僱員的法定權益。我們有需要盡快修訂《僱傭條例》,以堵塞上述終審法院裁決揭示的法例漏洞。政府希望條例草案一經立法會通過,並在完成所有既定程序後即能生效。如果條例草案在今日(五月二日)獲得通過,政府會於最短時間內在憲報刊登修訂條例。如果一切相關程序都順利的話,我們預計修訂條例(除有關修訂《僱傭條例》第49A條一項外)可於二○○七年七月實施。

    至於有關修訂《僱傭條例》第49A條方面,現行的第49A條規定,僱主須存放其僱員在過去六個月的工資及僱傭紀錄,而違例的僱主可遭檢控。經修訂後,僱主須保存工資及僱傭紀錄十二個月。由於條文涉及刑事責任,故須讓僱主有充分時間備存其僱員額外六個月的工資及僱傭紀錄。就此,政府建議這項修訂條文在上述生效日期的六個月後起實施。

    剛才田北俊議員及梁君彥議員都提及佣金可否設置上限,田議員是對的,但這並不在修訂條例草案的範圍之內,所以我們今日不能作出討論,但勞方、資方及政府可以就此進行討論。

    另外,就梁耀忠議員所說,政府會努力做好宣傳及教育工作,這是非常重要的。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委員提出了寶貴的意見。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相關的修正案及新增條文,其中相當部分是採納了法案委員會的建議的,而其餘修正案則旨在改善條例草案的條文。

    主席女士,條例草案已兼顧了勞資雙方的利益。為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修例工作刻不容緩。我懇請議員通過條例草案。


完

2007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