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就《200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新訂條文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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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新訂的第15A條 — 須備存工資及僱傭紀錄的規定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新訂的第15A條,有關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新訂的第15A條是修訂《僱傭條例》第49A條。我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也提過,現行的《僱傭條例》第49A條規定,每名僱主無論何時均須備存其僱員在過去六個月僱傭期內的工資及僱傭紀錄。
在與法案委員會討論時,有委員要求政府考慮修訂《僱傭條例》第49A條,將每名僱主須備存工資及僱傭紀錄的期間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
基於委員的關注,我們現建議在條例草案內加入第15A條,將僱主須保存工資及僱傭紀錄的期間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以配合條例草案內提出按十二個月的移動平均數計算法定權益的建議。
上述新訂條文已得到法案委員會的同意,我希望全體委員予以支持及通過。
完
2007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