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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第3、5至10、12、14及16條動議的修訂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主席女士,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的第3、5至10、12、14及16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條例草案第3、5至7、9至10、12及14條修訂《僱傭條例》下多項法定權益的計算方法。這些法定權益是代通知金、年終酬金、產假薪酬、不當地終止懷孕僱員的合約的損害賠償、疾病津貼、在僱員放取病假日時不當地終止其合約的損害賠償、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根據條例草案的建議,僱員在過去12個月或較短受僱期間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或每月平均工資將用於計算該等款項。因應法案委員會及部分團體的意見,我們會就這8項條文提出劃一的修正案,以簡化平均工資的計算。我現在扼要說明有關的修正。
我剛才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提及條例草案訂有「不予計算在內」條文,以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數額不會有所減少,即在計算僱員在過去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時,當中僱員因為放取《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或在僱主同意下的假期,或由於不獲其僱主提供工作,因而未獲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的任何期間,以及就該期間獲付給的工資,均不予計算在內,以確保用以計算法定權益的平均工資不會被拉低。
為了減少不予計算的項目,以回應部分委員及團體對行政工作有所增加的關注,我們提出修訂,令到僱主按12個月的移動平均數計算上述法定權益時,僱主就任何指定假期或僱員不獲僱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而支付的任何款項,均被推定為「工資」,儘管此等款項並不包括在《僱傭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工資內。僱員在過去12個月或較短的期間所賺取的工資,應包括按《僱傭條例》第2(1)條所界定為工作所得的工資,以及各樣法定或合約權益的款項。不予計算的款項就是從此等「擴闊的工資」中扣除,用以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款額。
鑑於部分委員及團體對「不予計算在內」條文中所指的「假期」的定義有疑問,修正案建議在這8項條文內,清楚列明「假期」是指任何僱員根據《僱傭條例》放取的休息日、假日、年假、產假或病假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放取的工傷病假,以及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此外,為免生疑問,修正案亦加入條文,說明如僱員就指定假期或不獲提供工作期間獲付給的工資的數額,僅為僱員在正常工作日所賺取的數額的一個分數,則該期間及所付工資均不予計算在內。這是為了避免有人對按《僱傭條例》支付的產假薪酬或疾病津貼、按《僱員補償條例》支付的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或其他已支付的合約款項的款額僅為在正常工作日所賺取的工資的一個分數(例如為工資的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半薪進修假),會否構成某日假期的全部工資這點有所爭議。
在這修正案之下,僱主只須識別沒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例外情況,例如無薪假、產假、病假等期間。換言之,全薪假期間,例如法定假日及年假,連同所付數額,均無須剔除出來。此舉可減省把所有假期或不獲提供工作期間,以及就此等期間所付款項不予計算所需的行政工作。
條例草案第3、5至7、9至10、12及14條亦訂明,當以12個月的移動平均數方式計算僱員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或每月平均款額並不切實可行時,可以參考受僱於同一地區從事同一行業或職業的相類人士所賺取的工資以計算該款額。
我們採納了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就上述條文提出修正,訂明可參考受僱於同一僱主從事同樣工作的人所賺取的工資;如無這人,則可以參考受僱於同一地區的同一行業或職業從事同樣工作的人所賺取的工資。此外,因應委員的意見,在第6及14條中,我們亦刪除了對女性相類人士的提述。
條例草案第6、10、12及14條訂明,如僱員已就任何產假、病假日、假日或年假獲支付一筆款項,則須從須支付的相關產假薪酬、疾病津貼、假日薪酬或年假薪酬中扣除該筆款項。建議中的修正是技術性的修訂,以清楚說明所述款項是指由僱主支付的款項。
條例草案第6及10條是關於產假薪酬及疾病津貼的新計算方法。現行《僱傭條例》第14(3)條已訂明,假若僱員在某一日即使不放產假亦無須工作,則不獲付給該日的產假薪酬;而相同的原則亦一般應用於疾病津貼的情況。為了更清楚述明僱員只就僱主通常須付給工資的日子享有產假薪酬或疾病津貼的原意,我們建議修正這兩項條文,述明假若僱員在某日即使不放產假或不生病亦不會工作,而僱主通常無須就該日支付工資,所以無須就該日支付產假薪酬或疾病津貼。
條例草案第8條修訂《僱傭條例》第15AA(8)條,是有關計算《僱傭條例》第15(2)條下不當地終止懷孕僱員的合約的損害賠償。我動議修正第8條,在「每日平均款額」之後,加入「或每月平均款額(視乎何者適用而定)」,以配合按修訂的第15(2)條計算代通知金及額外1個月工資的需要。
條例草案第16條為條例草案的過渡性條文。我動議作出技術性修正,以重編第16條下的條文為第76條,並就根據《僱傭條例》第33(4C)條(即僱員的僱傭合約在其放取的病假日遭終止)須付給僱員的疾病津貼及根據第40A(2)條(即僱員的僱傭合約遭終止)須付給僱員的假日薪酬提供過渡性安排。
上述各項修正案,已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希望全體委員予以支持及通過。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7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