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署邀請慈善團體申辦下年度賣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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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團體如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至二零零九年三月期間舉辦賣旗籌款,可於本年五月二日至六月一日期間向社會福利署(社署)遞交申請。
為了讓更多機構有機會進行賣旗籌款,社署將二零零八至零九年度的其中三十天賣旗日指定為分區賣旗日,供三間機構在同一時間分別在香港、九龍及新界賣旗,而全港賣旗日的數目為三十一天。
社署發言人今日(五月一日)表示,申請機構必須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及最少具備三年的過往慈善活動記錄,申請機構須參閱詳載於「二零零八至零九年度賣旗日申請須知」的審核申請資格的準則。
他說:「賣旗日的申請將由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審核,考慮因素包括機構的信譽、管理能力;目前提供服務的性質、價值和標準;財政需要及舉辦賣旗日的能力。」
賣旗日申請表及申請須知可於社署網站(http://www.swd.gov.hk)下載或於社署總部總務組索取,地址是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二一三號胡忠大廈九樓九二零室。
申請機構須在本年六月一日或之前,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所需要的文件一併交回上述地址。逾期申請概不受理。
發言人補充說:「申請機構約可於今年十月獲通知其申請結果。」
查詢請電二八三二 四三零一或傳真至二八三八 零四四一或電郵eoiilf5@swd.gov.hk。
完
2007年5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