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處提醒僱主發放假日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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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提醒僱主須讓應僱員在法定假日放假,該處是因應近期一宗法庭個案而作出上述呼籲。
優比速國際運通(亞洲)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規定,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予員工,被勞工處檢控,日前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萬元。
勞工督察於今年一月到該公司進行巡查時,發現有關僱主沒有發放國慶日和重陽節法定假日予兩名僱員,卻以一筆額外款項代替發放有關的法定假日。
根據《僱傭條例》第40A(1)條規定,所有法定假日均不能以假日薪酬或其他款項代替放假。
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後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
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完
2007年4月28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1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