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違反法定假日規定被罰款
**************
**************
大潤有限公司經營的梨花園韓國鍋店因違反《僱傭條例》規定,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予一名員工,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勞工督察於今年一月進行巡查時,發現有關僱主沒有發放四個法定假日予一名僱員,卻以一筆額外款項代替發放有關的法定假日。
根據《僱傭條例》第四十A(1)條規定,所有法定假日均不能以假日薪酬或其他款項代替放假。
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後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
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完
2007年4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