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經營無牌旅館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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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被判罰款四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十一月巡查元朗大馬路一處所時,在大廈入口處發現該旅館的招牌。

  該名男子承認是旅館的負責人,單位內有十四個房間供時租和日租用。

  根據牌照處資料顯示,該處所並未跟據《旅館業條例》第5(2)條持有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該名男子其後被控經營無牌旅館。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該署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以確保所有旅館符合標準,並已獲發牌照,以保障住客的安全。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7年4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