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僱主因欠薪被判罰共五萬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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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珠寶金行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三萬七千元。
此外,金盈電腦商標有限公司和三潤粉麵食品有限公司亦同樣因為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在荃灣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一萬二千元及一萬元。
星光珠寶金行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而金盈電腦商標有限公司及三潤粉麵食品有限公司則分別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四名及一名僱員而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完
2007年4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