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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最近接獲一名市民的投訴,指本港的專利註冊制度未能充分保障發明者的知識產權。中小型企業如發現涉及其發明的侵權行為,亦只能訴諸昂貴的民事訴訟程序。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知識產權署轄下的專利註冊處每年分別接獲和批准了多少項專利註冊申請;
(二) 是否知悉中小型企業申請在本港註冊專利時遇到甚麼困難;
(三) 會否考慮把涉及已在本港註冊的專利的侵權行為定為刑事罪行;及
(四) 過去3年,涉及已在本港註冊的專利的民事侵權訴訟個案數目,以及當中原訴人獲判勝訴的數目?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按照《專利條例》(第514章)規定,香港設有兩類專利︰標準專利及短期專利。標準專利的批予,是以三個指定專利當局所批予的專利註冊為基礎的。這三個指定專利當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王國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只限於聯合王國申請的專利)。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在其中一個指定專利當局發表以後,便可在香港提出申請。根據《專利條例》,本港的專利註冊處就標準專利的申請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以確定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是否符合註冊規定,註冊處�p會對有關的發明是否可享有專利、其新穎性、創造性、能否作工業應用等進行審查。短期專利的申請程序比較簡易,申請人無須到另一所指定專利當局先行辦理申請手續,可直接向香港專利註冊處提出申請。短期專利的批予是以其中一個根據《專利合作條約》第16條委任的國際查檢主管當局或其中一個指定專利當局所製備的查檢報告為基礎。標準專利的有效期最長達二十年。短期專利的有效期最長達八年。
近三年專利申請及批予的數字列於附件一。
獲批予的標準專利遠較申請的數字為少,原因是部分標準專利的申請,未能通過指定專利當局進行的審查;此外,有些申請人可能會中途放棄其專利申請。
(二) 根據我們和業界的接觸,部分中小企業未必清楚了解專利的保障和申請程序,亦有個別中小企業可能需要財政的資助。有見及此,知識產權署與各商會和中小企業協會緊密合作,不時舉辦講座,向中小企業介紹有關的法例和註冊程序。此外,創新科技署亦推行了專利申請資助計劃。該計劃以撥款形式,協助本地公司和個人為其發明作專利申請。計劃的執行機構為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每項獲批申請的最高資助額可達港幣十萬元,或專利申請直接費用(包括專利檢索和技術評審費用)及由生產力促進局收取的行政費用總額的90%,以金額較低者為準。有需要的中小企業可申請有關資助。過去三年,創新科技署共批出244宗資助,所涉金額達2,440萬元,每年數字的細分列於附件二。
(三) 香港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本港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符合該組織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訂明的標準。在專利方面,《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並�p要求將侵權行為訂為刑事罪行。
此外,我們亦留意到在涉及專利侵權的民事訴訟中,被指侵權的一方往往對有關專利的有效性提出抗辯及反申索,當中涉及眾多技術性質的爭議。因此,就某項發明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專利這一點往往並不容易確認。刑事法例應清晰明確,以確保市民不會誤墮法網,將專利侵權刑事化,可能在執行上存在困難。另一方面,我們亦參考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有關保護專利的法例,一般都沒有把專利產品侵權訂為刑事罪行。基於上述的原因,我們現階段並無計劃把專利產品侵權列為刑事罪行。
(四) 專利侵權訴訟屬民事性質,我們沒有特意統計這方面的訴訟個案,故未能提供所要求的數字。
完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