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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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宇人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一位已退休的投資銀行家在今年2月中旬發表文章,批評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於去年公布的《強積金制度五年投資表現回顧》內的投資回報有被高估之嫌,並指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服務提供者收費昂貴,損害強積金的投資效益。該篇文章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積金局有否在上述報告內掩飾強積金服務提供者的收費過高和回報率過低的情況;若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該報告為何沒有採用市場人士認為更能反映事實的複合年回報率及沒有包括交易徵費等開支來計算和分析強積金投資的回報率;

(二) 會否要求積金局每年就強積金進行中央結算,以及詳細比較所有強積金服務提供者的產品回報率、各類開支成本、交易徵費、風險程度及投資效益,以提高強積金計劃的透明度;及

(三) 鑑於現時為飲食業及建造業僱員而設的強積金行業計劃只由兩個營辦商營辦,該等行業的僱員認為欠缺競爭,有關當局有否研究該等營辦商收取的行政費用是否偏高;若有研究,結果為何;若沒有研究,會否進行有關的檢討,以及研究引入措施,確保該計劃的強積金投資合乎效益?

回覆:

主席女士:

(一)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簡稱「積金局」)進行五年投資表現回顧,目的是向計劃成員及其他相關界別提供一些客觀的資訊,讓他們更明白有關長線投資風險與回報的知識。回顧報告已清楚說明採用「內部回報率」計算投資回報的基礎和方法,以及所有回報的計算均已扣除開支(包括任何交易成本),以提供清晰資訊讓公眾了解報告內容及研究結果,並不存在高估回報的問題。

  強積金是一個協助計劃成員定期儲蓄的制度,成員在期間會作出供款和提取權益。考慮到投資回報的計算方法必須切合強積金制度的運作模式,經徵詢香港科技大學財務學系講座教授陳家樂教授(註)的意見後,積金局決定採用「內部回報率」來計算強積金制度的回報。有關方法通稱為「金額加權法」,當中採用複合方式計算每月回報,並已計算向強積金制度作出供款及從中提取權益的數額及時間,因此回顧報告所分析的強積金制度回報數字已反映複利效應。

  至於複合年回報的計算方法,積金局認為並不能充分反映強積金制度下所有供款的回報,原因是該方法只能顯示於2001年4月1日已在制度內的款項(港幣$156.9億)的複合年回報,而未有計及其後所有月份的淨供款的回報,該等淨供款約佔總淨供款額的88.5%。「內部回報率」的計算方法,則可把在五年內向制度作出每一項供款的回報計算在內。

  積金局一向致力加強向市民提供有關強積金的資訊。自積金局於2004年中發出《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簡稱《披露守則》)後,已實施一系列措施,改善與強積金基金有關的資料披露,以加強強積金收費的透明度。這些措施包括﹕

* 引進收費表,劃一披露收費的形式;

* 訂明基金便覽的最基本內容,以確保基金的相關資料得以披露;及

* 引進兩項實用工具 — 基金開支比率及持續成本列表,協助計劃成員及其他相關界別了解及比較收費水平。

  自從實施這些措施後,強積金計劃成員可更輕易查閱所投資基金的相關資料。

(二) 除在第一項回覆所列的措施外,積金局現正研究改善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周年權益報表的內容,以進一步加強收費及回報的透明度。此外,積金局亦正籌備建立一個比較平台,集中提供不同強積金基金的收費資料,讓計劃成員更方便地比較強積金基金的各項收費。政府計劃在本年內提出實施上述兩項措施所需的立法修訂,而我們亦已在今年四月就有關修訂建議徵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至於基金回報的資料則可在巿場上輕易獲得,例如每星期各大報章均有�偶�。

(三) 自2004年中推出《披露守則》以來,積金局一直密切監察強積金基金,包括行業計劃的收費。除若干規模特別小的基金外,兩個行業計劃下基金的基金開支比率大致與市場相若。

  值得注意的是,建造業及飲食業僱主可選擇參加集成信託計劃而不參加行業計劃,而事實上,這兩個行業不少僱主均選擇參加集成信託計劃。因此,積金局認為行業計劃並不缺乏競爭。

註:陳家樂教授兼任科技大學基金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完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