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委會提醒受資助房屋單位業主有關出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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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員會發放:
香�貍衎峏e員會(房委會)根據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及租者置其屋計劃,以低於市值的價格出售單位予合資格的申請人,但這等受資助房屋單位的業主必須遵守《房屋條例》有關單位轉讓(包括出租)限制的規定。
房委會發言人說:「為確保公共資源得到妥善運用,該等業主須先向房委會補地價以解除單位的轉讓(包括出租)限制,才可以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或出租。」
發言人指出,在本月初便有居屋業主因為在沒有補地價的情況下把單位出租而被官塘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罰款一萬六千元。
房屋署絕不容忍受資助房屋業主違反有關轉讓(包括出租)的限制。房屋署一旦發現有違例�矷A必會迅速調查及採取檢控行動。
發言人說:「任何人士如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有關轉讓(包括出租)限制的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1年。」
他補充說:「樓宇轉讓(包括出租)限制的規定,在所有可出售受資助房屋的申請表格、售樓書及買賣文件均有詳列。市民亦可透過房委會/房屋署的網址、熱線電話及有關小冊子取得有關資料。」
完
2007年4月21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1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