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宣布位於薄扶林道128號的建築物為暫定古蹟
***********************
***********************
民政事務局局長作為《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訂明的古物事務監督,決定宣布位於薄扶林道128號的建築物連同其花園及通往薄扶林道的通道,由今日(四月二十日)開始列為暫定古蹟。
這項宣布在今日的憲報刊登,即日生效,有效期為12個月。
政府發言人說:「這項宣布將為該建築物提供法定保護,使其暫時免被拆卸,並容許古物事務監督在這段時間內詳細考慮應否把該建築物宣布為古蹟,及與擁有人就保存該建築物進行磋商,以達成共識。」
該建築物的擁有人於二○○七年三月向屋宇署申請把建築物拆卸。
發言人解釋:「在這項宣布的有效期內,任何人均不得拆卸該建築物,但如按照古物事務監督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則不在此限。」
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2C條的規定,如經宣布的暫定古蹟位於私人土地範圍,該私人土地的擁有人或任何合法佔用人可向古物事務監督申請撤回該項宣布,並可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反對該項宣布。條例的第8條亦訂明在何種情況下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可以獲得補償。
位於薄扶林道128號的建築物是南區少數僅存的歐洲式樓房,具意大利文藝復興時期的建築風格,同時揉合裝飾派的藝術特色。建築物的設計、裝飾和工藝不單精細,而且別樹一幟。該建築物四周草木翠綠,展現出優美的文化景觀,在香港這個高度城市化的地方實屬非常罕見。
該建築物約於一九三一年落成,由大律師譚雅士先生所建。他是本港二十世紀中葉一位社會知名人士,曾在一九四七年獲委任為裁判司。譚氏熱心公益,「善寧會譚雅士杜佩珍安家舍」便是以譚氏伉儷名字命名的慈善機構。
發言人表示:「我們希望稍後可與該建築物的擁有人擬訂一個雙方均接受的保存方案。」
完
2007年4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