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旅館經營者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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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今日(四月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在沒有有效豁免証明書或牌照下,於旺角經營一間旅館,判罰一萬二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在旺角登打士街進行街道巡查時發現一間懷疑無牌旅館,他們隨後向經營者發出警告信,要求立即終止旅館的經營活動。

  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十月再次前往該旅館巡查,發現內有十一個設有住宿和洗手間設施的房間,以時租或日租形式出租。

  該男子於警戒下承認是旅館的其中一名經營者,並知悉該處所沒有領取旅館牌照。他其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該署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以確保所有旅館符合標準,並已獲發牌照,以保障住客的安全。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