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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有薪侍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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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政府在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答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目前沒有計劃在現有的年假之上,為公務員增設有薪侍產假,政府亦正就不立法設立有薪侍產假會否構成家庭崗位歧視的問題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據報,近日有本地企業相繼表示會為男性僱員提供侍產假,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資料,現時有41個國家設有法定侍產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律政司就不立法設立有薪侍產假會否構成家庭崗位歧視所提供的法律意見;

(二) 會否再次考慮率先為所有政府僱員(包括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提供有薪侍產假,以及要求為政府提供外判服務的公司仿效,以體現「家庭友善」的政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參考有關國家的經驗,研究設立法定有薪侍產假的可行性,以促進家庭和諧;若會,研究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就不立法設立侍產假會否構成家庭崗位歧視的問題,我們已諮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經詳細研究《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性別歧視條例》、《基本法》及相關國際公約的有關條文後,律政司認為政府不立法設立侍產假,應不會構成《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所指的家庭崗位歧視 。

(二) 大部分公務員在受僱於政府期間,均享有22至40.5日的全薪年假,假期數目視乎職級、聘用條款及服務年資而定。提供年假的目的,是讓員工有時間休息,以紓緩工作壓力、促進健康,以及處理私務。為增加放取假期方面的靈活性,我們准許公務員把其年假累積至指定上限。記錄顯示,大部分公務員事實上已積存相當數目的年假,以應付年內的個人需要,包括照顧家人。至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整套聘用條件,是參考公務員的有關條件等相關考慮因素而釐定的。政府目前沒有計劃在現有的年假之上,為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增設有薪侍產假。

  現時政府的外判服務合約條款,有規定承辦商須遵守香港法例。因此承辦商須按《僱傭條例》的規定給予其員工應有的僱傭福利。至於在釐訂僱員的聘用條件時,承辦商會否給予僱員其他額外的福利,涉及個別承辦商的商業行為,政府不宜干預。

(三) 政府就應否立法設立男性僱員侍產假展開的研究工作現正在進行中。有部分國家(例如澳洲和新西蘭)提供無薪的侍產假;而有些國家(例如英國、法國和瑞典)則准許僱員放取法定的有薪侍產假,僱員在侍產假期間的薪酬由社會保險計劃直接支付。此外,就放取侍產假的條件、時間和形式等,各地的差異亦十分大。另一方面,有不少先進的西方經濟體系並沒有就男性僱員放取侍產假訂下法規。至於香港鄰近的經濟體系,有設立法定侍產假的地方為數不多。由此可見,不同地方的規定和做法會因應當地的情況而有分別,當中涉及經濟情況、文化背景、社會保障及福利制度等複雜因素。

  在評估立法引入有薪侍產假的可行性時,我們會繼續研究世界各地有關侍產假的法規及安排,和考慮本地的社會及經濟狀況與及社會各界的意見。

完

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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