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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動議二讀《2007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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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7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2007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旨在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對採用電子方式預報貨物資料的措施作出規定。

  為了推動貿易發展,財政司司長於本年度的政府財政預算案中,公布了為道路貨物清關建立電子預報貨物資料系統的措施。推出該電子系統後,除了被挑選作檢查的車輛外,所有跨境貨車均毋須在陸路邊境管制站停車辦理清關手續。香港海關也可為多模式聯運的轉運貨物提供更便利的清關安排。舉例來說,陸空聯運的轉運貨物現時須同時在陸路口岸及機場接受海關檢查;在該電子系統推行後,該等貨物只在其中一個海關管制站接受檢查便可。

  香港的主要貿易伙伴正在國際和區域層面推行電子清關計劃,以提升貨物供應鏈的安全程度,及利便合法貿易活動。國家亦致力推動亞太經合組織成員於2010年或之前,在轄下檢查站實施電子清關措施。因此,我們推行電子清關計劃符合國際和區域上的發展趨勢,並可鞏固香港的國際貿易中心地位。

  我們在構思有關電子系統時,一直諮詢跨境道路貨運業界,並與他們保持緊密溝通。絕大部分業界(包括付運商、貨運代理商、速遞服務商及跨境貨車運輸業)的代表,均歡迎政府早日推行該電子系統,並為此訂定法律框架。

  我們建議修訂《進出口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規定業界以各種不同運輸工具運送的貨物時,均須採用電子方式預報貨物資料。待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我們會訂立《進出口(電子貨物資料)規例》,以配合新推出的電子預報道路貨物資料系統。

  為了讓議員及公眾知道我們擬議訂立的主要規定,我們已把有關規例的草擬本提交立法會。這些主要規定包括-

(一)設定18個月過渡期,讓業界在過渡期內選擇採用新的電子方式預報道路貨物資料;過渡期完結後,業界必須以電子方式預報有關資料;

(二)訂立原則,清晰說明不履行與該電子系統有關的法定責任的罰則輕重,與違例行為的性質成正比。我們也會訂明可在理據充分情況下引用的免責辯護或豁免條文的細則;以及

(三)訂明授權香港海關關長在緊急情況下豁免有關電子預報方式的規定。如電子系統出現故障,香港海關可啟動應變方案,確保系統故障不會引致交通混亂或影響邊境管制站的海關管制工作。

  若立法會通過有關的立法建議和稍後提交的撥款建議,我們會在2009年推出電子預報道路貨物資料系統,並訂定為期18個月的過渡期。我們的目標是於2011年年初全面實施以電子方式預報道路貨物資料的規定。

  我要強調,過渡期安排旨在讓業界有充分時間,做好以電子方式預報貨物資料的準備。我們計劃明年開始就新的工作流程舉辦研討會,以及在過渡期內進行實習訓練。我們亦會推出措施,鼓勵經常以道路運輸工具運送貨物的貿易商,在過渡期內盡早使用該系統。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期望條例草案經議員審議後能夠獲得通過。



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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