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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耀忠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將於今天向本會提交條例草案,以推行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首階段涵蓋的產品包括緊湊型節能熒光燈(慳電膽)。可是,慳電膽內含有水銀等有毒重金屬,被棄置時如未能適當處理,可能會破壞環境。雖然環境保護署已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安裝設施,以回收街燈、熒光管及慳電膽內的水銀,但該等設施只供政府部門及公營和商業機構使用,公眾人士所棄置的該等照明配件未必能得到適當處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使用上述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回收設施的機構數目;
(二) 有否就使用上述設施的機構數目訂下目標;若有,詳情為何;
(三) 現正和哪些商業機構商討使用上述回收設施的事宜,以及如何進一步推廣該等設施;及
(四) 會否制訂全港性回收計劃,以處理公眾人士所棄置的上述照明配件,從而減低對環境的損害;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設有處理廢光管和燈膽並回收所含水銀的設施,目前該服務的主要使用者為政府部門,包括所有產生大量廢光管和燈膽的部門,如機電工程署、路政署、房屋署和渠務署等。香港海關也會在充公相關貨品後交與該設施處理。
除了上述的政府部門外,另外有19間機構曾經在二○○六年使用該設施。整年該設施合共處理約435,000支含水銀的廢光管和燈膽,當中98,000支是來自上述機構。設施現時每年的處理能力約為850,000支含水銀的廢光管和燈膽。
(二) 雖然有關設施目前的主要使用者仍以政府部門為主,但實際已開放供機構和公眾用戶自願性使用,並以不超出其處理能力為目標。使用設施的機構和公眾用戶需自行安排收集和儲存廢光管和燈膽,經集中後送往化學廢物處理中心,並支付每公噸1,027港元的處理費用。
(三) 任何會產生大量廢光管和燈膽的機構和公眾用戶,如公共交通營運機構、專上學府、機場、酒店,商場、公私營住宅等都是設施的服務對象。有關機構和公眾用戶需要自行提供收集和儲存設施,符合相關法例,並承擔處理費用。隨�茪W述的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的實施,以及公眾人士對節能的認識及支持,相信慳電膽會被更廣泛使用,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會加強推廣,希望更多的用戶會自願使用該設施。
(四) 環保署會配合上述的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致力鼓勵產生大量含水銀廢光管和燈膽的機構和公眾用戶自願使用上述的設施,並會檢討此自願計劃的進展。我們亦會在通過和實施《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草案》後,研究是否需要進一步加強不同類型產品(包括緊湊型節能熒光燈)的生產者責任。
完
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5分



